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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裁罰處分之相對人於撤銷訴訟中,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一併請求返還所繳納之罰鍰,於法尚非無據。惟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國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且國家公法上之收入,與私法上收益性質不同。故相關法令如未有加計利息規定之明文者,並不當然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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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可分為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就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例如返還人民所繳罰鍰)事件言,國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故無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及返還不當得利時應附加利息等規定之必要與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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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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