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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徵收處分」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並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至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衛生機關依檢驗結果,所為「裁罰處分」,係因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該食品業者有具體違章行為,衛生機關始為裁罰。故該「裁罰」處分與「徵收」處分應確保處分對象知悉相關資訊之程度,尚有不同。故自不得遽以司法院釋字第 731 號解釋理由書關於區段徵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告知權之釋明,推論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應以提示完整之檢驗報告為原則,即使無法將檢驗報告直接提示,亦應為相當程度之資訊揭露。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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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裁罰處分之相對人於撤銷訴訟中,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一併請求返還所繳納之罰鍰,於法尚非無據。惟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國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且國家公法上之收入,與私法上收益性質不同。故相關法令如未有加計利息規定之明文者,並不當然加計利息。
3
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可分為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就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例如返還人民所繳罰鍰)事件言,國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故無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及返還不當得利時應附加利息等規定之必要與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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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除須具備客觀違規行為外,尚以行為具有主觀歸責事由即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構成違規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過失則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9 條有關檢驗機關對食品業者進行檢驗結果之事實告知後,業者得於 15 日內申請複驗之規定,其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應如何救濟之規定,尚屬有別。食品業者不得以不知該規定為由,而主張仍得於受通知 1 年內申請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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