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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50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準此,地方自治之內涵係包含自治立法權及自治行政權,而地方自治權限之歸屬者,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此一具公法人資格之行政主體。地方自治。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經上級監督機關函告無效,若未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本身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而以其立法機關為原告者,亦屬適格。(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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