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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9 條規定之檢驗結果通知,係屬事實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教示救濟規定適用,故食品業者有關申請複驗期限之規定,自不得以不知該規定為由,主張衛生機關未為此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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