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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謂之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應就個案所欲傳達給消費者之訊息整體,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據以認定。包裝產品之標示能否標示基因改造或非基因改造應視是否屬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如該食品目前在臺灣尚未有商品化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不是或不含經量產之基因改造原料,於包裝產品上不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否則即易使消費者誤解該食品原料為我國公告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違反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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