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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2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 F02 貨品分類表」部分貨品號列
3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 F02 貨品分類表」
4
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修正並溯及自 111 年 1 月 17 日生效
5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 111.06.01 生效
6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 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 111.07.01 生效
7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修正「輸入規定『508』 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 113.01.18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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