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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應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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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陳情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24、25、26、27 及 28 條等事項不予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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