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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中所規範之「廣告」究何所指,應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考量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施用於食品之洗潔劑直接影響國民身體健康,為確保食品及其添加物或洗潔劑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於規範目的下,舉凡透過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特定觀念、產品或業(服)務,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業(服)務、促進消費目的之行為,無論登載或宣播資訊內容是何稱謂、是否經專業人士設計、是否委請傳播機構登載或宣播、業主是否支付為其登載資訊(廣告)者對價,均在上述規定之涵攝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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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施行前所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原本以 15 年計算,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期間長於 5 年者,以 5 年計算。本件受處分人固遭重複裁處罰鍰,對於行政機關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惟參照上開規定,受處分人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自不得再為請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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