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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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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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