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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46 號
要
旨:
財團法人醫院之收費標準與一般醫院並無不同,但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醫院,其事業用地可享免徵地價稅,以提高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公益績效。又慈善救濟事業,主要目的係從事慈善救濟,故醫療財團法人提撥下限為收入結餘百分之十以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自不得據此認其即為慈善救濟事業。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免徵地價稅之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醫院與社會救濟慈善事業分別例示,故兩者並非當然等同視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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