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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時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規定,均明定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醫師檢覈。顯然當時的中醫師檢覈資格要件之一須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而所稱五年當係指應考人以華僑身分申請中醫師檢覈時,在國外實際執行中醫業務的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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