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又 98 年 9 月 16 日修正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及第 1 條之 3 就醫師法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予以具體規範,不論國內、外醫學院校中醫學系畢業生,須先在衛生署評鑑通過之適當層級之醫療機構完成相當期間與內容之實習,並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由該醫療機構出具實習證明,始得應中醫師高考。專技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內容係針對專技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文義予以補充解釋。另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規定,亦係依大學法所授權訂定,均非無法律之授權,亦未逾越母法之規定,自均得予以適用。又而行為人既未依規定在國內適當之醫療機構完成相當期間與內容之實習,並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由該醫療機構出具實習證明,考選機關因認行為人之修習課程與國內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規定並不相當,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