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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醫師連續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供其向保險公司詐領鉅額保險金,因此廢止其醫師證書有所依據,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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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保險人訪查人員向保險對象查訪渠等至特約診所就診情形,所據以製作之訪問紀錄僅係按訪問內容據實記載,並無涉任何專業性或技術性之智識與技能,故訪查人員自無須以經牙科專業訓練之人為限,況法令亦未就訪查人員之資格為相關要求;另保險對象於接受保險人訪查同日實地所為之口腔勘驗,係由特約診所特約之專科審查醫師執行,並依檢查結果據以製作口腔檢查紀錄,檢查結果自屬可採,又依各保險對象口腔勘驗所攝照片觀之,尚無從證明有特約診所所指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實施口腔檢查之場所、光線、病人受檢查位置非屬正確,而有未依正確方式檢查致影響檢查結果正確性之情事,自難謂違反證據調查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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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師法第 29 條係在賦予主管機關對違反醫師法行為之裁罰權力,旨在維護醫師法訂立管制目的所涉之公共利益;而非賦予醫師違反行為義務之相對人,有請求主管機關裁罰醫師之主觀公權利,是該條文並無明文規定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對違反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醫師,作成裁罰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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