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醫師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規定者,主管機關除依法科處違規行為人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視個案具體狀況,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尚得廢止其醫師證書,是法律已授與主管機關對於醫師有該條規定情形時,除處罰鍰外,尚有進行相關處分之裁量權,其並無先後排序或階段之限制。是主管機關考量醫師違規情節,並針對該行為如何危害民眾就醫安全及權益等進行說明,並為停業處分者,尚難認有何裁量逾越、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