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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 號
要
旨:
地方各鄉鎮衛生所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進行的行政相驗行為,雖係衛生所名義開給,然實為醫師本於其資格所開,而非本於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行政相驗實係事實行為,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處分,實務慣稱僅係為與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進行之司法相驗有所區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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