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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是以,醫院既以負責醫師之個人名義申請醫療機構開業,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惟該醫院行政業務及財務之管理,均由納稅義務人負責,且醫院既自己有獨立之帳戶,若納稅義務人非醫院之執行業務實際所得人,何以醫院之收入,均流向納稅義務人個人之帳戶,應堪認定納稅義務人為醫院之執行業務實際所得人。又納稅義務人既為醫院實際所得人,自應依法誠實申報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惟故意以聘僱之其他醫師登記為醫院負責人,並以醫院為基金會之附屬機構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而逃漏應屬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其蓄意規避查核之行為,係納稅義務人使稅捐稽徵機關不易發現真實而陷於錯誤,應認具備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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