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醫事鑑定意見係採合議制,並無審議委員開會研討紀錄,是原告所申請閱覽本件鑑定開會研討紀錄及鑑定意見前之擬稿等項,自無提供之可能性,故被告予以否准原告所請,即非無憑。再退步言,縱認醫事鑑定係屬行政資訊,惟因係受委託鑑定機關即司法機關所為之鑑定,乃屬被告作成行政決定(醫事鑑定)前,提供鑑定意見之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前段「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規定之範疇,而該當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5 條所列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要件,徵之首開說明,被告自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該等文件資料,是其否准原告閱覽相關卷宗之請求,於法即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