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15089人
1
裁判字號:
旨:
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若行為人之行為,係實屬正當合法權利之行使,則無不法侵害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依據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時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基準及審議辦法第 4 條規定,組成組織合法之審議小組,於審議小組會議前,主機關有委請審議小組成員行初步鑑定,亦邀請小組外專家提供組委員相關審查意見,一併提交審議小組會議進行討論,在會議程序方面亦無違法,故本件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專家判斷餘地」之適用,且因無具體之理由,可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法院自應尊重其判斷,認本件與接種流感疫苗無關。又所謂「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係指雖不能證明疾病確係導因於預防接種所引起,然仍不排除其可能性而言,惟不管如何,二者仍須有所關連,始為該當,若二者間為「無關連」,即與「無法排除」之情形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