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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工主管機關為確保經認可辦理勞工健檢之醫療機構,遵守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或醫療相關法規所定義務,以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所定保障工作者健康之立法目的,得依同辦法第 19 條規定查核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檢業務,而認可醫療機構則負有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查核之作為義務,蓋醫療機構究由哪些醫事人員負責執行勞工健檢的各個項目,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之紀錄,及醫事人員是否符合法令的資格等等,均屬醫療機構所掌控之範圍。若經認可醫療機構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查核,即屬違反作為義務,主管機關除得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處以該機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同時依同法第 49 條規定公布該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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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該條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料提供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茍無一先行之行政程序存在,僅為訴訟之須,即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本件上訴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主張被上訴人之醫護人員於病患管理上有過失及怠忽職務之情事,主張為訴訟之需要,向被上訴人申請相關資料。足見於上訴人為本件申請前,並無一先行之行政程序存在,其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而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即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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