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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係同法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外之概括規範,屬有待價值填充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細繹同法第 86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所定要件,再參照同法第 1 條、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醫療行為涉及醫療資源與病患權益,宣傳醫療業務招徠患者醫療之醫療廣告,除名稱、執照證號、地址、電話、醫師姓名、學歷、經歷、是否為健保特約醫院、診療科別及時間等基本資訊外,應避免刺激或創造不必要之醫療需求、傳達與事實不符或有使就醫需求之患者陷於認知錯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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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醫療廣告內容以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醫師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字樣;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等事項為限。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 1 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又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資訊,固不受該項所定內容範圍限制,但非謂其不受其他條款限制。如醫院於網站上刊載之廣告內容既述及特惠、優惠價等內容,即該當於禁止用以招攬病人「不正當方法」,而應依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並不因其於網際網路刊登系爭廣告即得以免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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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物理治療師法第 35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有違反同法第 16 條規定或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又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收取餽贈之紅包未予歸還,縱饋贈紅包之理由係賀禮,抑或感謝治療之情,金額微小未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範躊,均無法阻卻收取紅包之違法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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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事檢驗師法第 30 條規定,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其中所謂不正當方法,法律雖未設規定,但就該條之立法說明;並參以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指醫事檢驗師應在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事檢驗所執行業務,不得到醫事檢驗所以外之地點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而醫事檢驗所更不得假藉名義派員至事業單位招攬檢驗。又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與醫事檢驗師法第 30 條二者對於所謂不正當方法並無明文規定,不正當方法乃為一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是否為不正當方法,自應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基於醫療法與醫事檢驗師法皆屬對醫療行為規範之法規,雖分屬不同法規,惟其規範內容類似,故關於醫事檢驗師法第 30 條不正當方法之規範內容,亦得以體系解釋類推適用醫療法之規範,並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所列舉之不正當方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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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是同法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外的概括規範,屬有待價值判斷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細繹同法條第 1 款至第 6 款所定要件,再參照同法第 1 條、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醫療行為涉及醫療資源與病患權益,宣傳醫療業務招徠患者醫療的醫療廣告,除名稱、執照證號、地址、電話、醫師姓名、學歷、經歷、是否為健保特約醫院、診療科別及時間等基本資訊外,應避免刺激或創造不必要的醫療需求、傳達與事實不符或使有就醫需求的患者陷於認知錯誤的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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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療法第 61 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衛生福利部 94 年 3 月 17 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47 號公告乃醫療法中央主管機關就醫療機構所定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例示,未逾法律規定範圍,惟衛生福利部作成醫療機構特定行為態樣構成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禁止行為公告,該公告既具有法規命令性質,自應具備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始可謂發生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之公告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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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療法第 84 條、第 10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反第 84 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本件縣政府衛生局,以被處分人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裁處罰鍰。被處分人代表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衛生署以其非行政處分相對人,屬當事人不適格,乃決定不受理,被處分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部分,本件訴願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並未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應以原處分機關即縣政府為撤銷訴訟被告,即為已足,被處分人誤列其為被告,於法不合;至於被處分人對縣政府提起撤銷訴訟部分,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程序為前提,被處分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核屬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故其所提撤銷訴訟,仍屬不備起訴要件,為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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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非醫療機構,涉有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為醫療廣告之行為,縱行為人主張其非醫療廣告,縱為醫療廣告亦非其本人而係其員工所刊載。惟就其廣告內容而言,顯有藉折扣、贈品等優惠方式,誘導民眾前往其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而達招徠醫療業務及獲得更多商業利益之意圖,確屬「醫療廣告」無誤。又縱係員工刊載,則行為人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受僱或從業之工讀生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推定為行為人之過失,亦應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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