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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人民對於行政事項表述其主觀上意見,而接受陳情之行政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闡述法令規定意旨,並告知正確法律救濟途徑,因非就權限業務事項對人民陳請事項,規制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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