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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非醫療機構,涉有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為醫療廣告之行為,縱行為人主張其非醫療廣告,縱為醫療廣告亦非其本人而係其員工所刊載。惟就其廣告內容而言,顯有藉折扣、贈品等優惠方式,誘導民眾前往其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而達招徠醫療業務及獲得更多商業利益之意圖,確屬「醫療廣告」無誤。又縱係員工刊載,則行為人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受僱或從業之工讀生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推定為行為人之過失,亦應負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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