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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私有房屋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同條第 3 項規定,依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又納稅義務人未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於事前申報減免房屋稅,復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合於免徵房屋稅之要件,則稽徵機關依房屋使用執照所載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按營業用及非住非營稅率核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之房屋稅,其所適用之法規與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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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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