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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又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故財政部 71 年 11 月 18 日臺財稅第 38405 號函,係對所函釋之事實為是否屬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為釋示,尚非為租稅優惠事由之創設。是以,若非同一主體間之分設關係,而土地之移轉亦非為配合政府法令所為之移轉,自應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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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中之所謂「缺乏事務權限」,係指行政機關重大明顯違背權限劃分基本原則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地方政府內部以何單位審查該水土保持計畫或施工許可證,係屬其組織權限之職務分派問題,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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