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若不具有醫師或護理人員之身分,即非屬醫師法第 8 條第 1 項及護理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範之義務主體,又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或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則應分別依醫師法第 28 條及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前段規定予以處罰。另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惟軍事學校所屬醫務室之服役醫官及護理人員雖具有醫師或護理人員之身分,然因與其所屬醫務室之服役醫官及護理人員間,乃屬內部關係,並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是以並無與其所屬醫務室之服役醫官及護理人員故意共同實施違反醫師法第 8 條第 1 項及護理人員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