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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第 101 條
現行條文: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
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修正時間: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6 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第 101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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