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