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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法 第 28 條
現行條文: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8 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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