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藥事法第 69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要求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藉以約束廠商並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利益,其規範重心應在於刊登招徠銷售關於品名種類是否同一之一般產品廣告及其內容意涵,對於外界及一般消費者所生之影響,是關於廣告行為數之認定,自應以一般產品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相連結,來觀察判斷其違規之行為數,始為適當。行為人經營無店面零售業,於網路就產品分別刊登廣告,廣告內容客觀上暗示或影射產品具有醫療效能,足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政府審認產品僅為一般產品,並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廣告之詞句涉及醫療效能,屬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