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處分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者,因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該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經過法定救濟期間,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此外,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不僅在於保護新藥權益,亦課予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聲明、通知之義務,並涉及延後、暫停學名藥許可證之核發、銷售專屬期等攸關人民權利義務、藥品供給、競爭與藥價高低,各國因應國情不同及政策考量,規定亦非必然一致,是否修法擴大「新藥」定義及改變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之適用範圍,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法原則,應由多元組成且具民意基礎之立法院決定,尚非行政法院所得代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