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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4 條規定如係「授權」,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亦屬藥事法第 58 條所規範藥物工廠時,該署似亦得依藥事法第 58 條規定處理。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命令,從而該署依處務規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第一級、第二級藥品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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