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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目的係針對正當使用藥品行為,因當時醫藥科技無法預見且預先防範所產生之藥害予以救濟,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者之權益,故除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各款規定之除外情形外,如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且無確實證據資料排除不良反應與使用藥物之關聯性者,即得予以藥害救濟。原審認定,藥害救濟基金會審議本件申請,固認被害人發生不良反應難以排除與所使用藥物之關連性,然亦認定被害人非正當使用該種藥物,故判決原處分駁回申請之決定合法,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事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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