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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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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審查經衛生署核准執行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其後續受試者同意書修正案審查事宜之受委託單位、期間等相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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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由經行政院衛生署 98 年度訪查合格之人體試驗委員會,負責審查經核准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之後續受試者同意書修正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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