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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650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所規範提供醫療保健服務者,應屬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特約之「醫院」、「診所」或「藥局」等「醫事服務機構」,亦即私立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師僅係和保險人簽約之代表,應非屬契約中所指之當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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