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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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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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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意旨,對於受行政罰鍰處分而未繳清之藥商、藥事人員或化粧品業者,既未有法規規定渠等於罰鍰未繳清前不得辦理各項異動及廣告新案件之申請,主管機關仍應准許其辦理申請,且不影響罰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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