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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藥事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同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是以,不論停業中之藥商,或就已逾許可製造有效期間而未獲展延之藥品,在藥商復業且藥品許可獲展延之前,均不得為藥品之製造,否則即屬擅自製造,而該當同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之偽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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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藥事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同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是以,不論停業中之藥商,或就已逾許可製造有效期間而未獲展延之藥品,在藥商復業且藥品許可獲展延之前,均不得為藥品之製造,否則即屬擅自製造,而該當同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之偽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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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醫師懲戒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迴避規定,並未如行政程序法區分第 32 條之「自行迴避」及第 33 條之「申請迴避」二種不同迴避類型,一概以「利害關係」為迴避要件,故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參與懲戒程序之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屬本規定所稱具有利害關係之應迴避事由。又同條第 1 項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僅在規範醫懲會開會時不對外公開,非謂參與委員有無迴避事由不受司法審查。故於醫師懲戒委員其中一人之家人與被付懲戒者之間,可能存在利害關係時,法院不得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或利害關係並非存在於委員與被付懲戒者之間為由,即未就該委員是否因利害關係而應迴避進行司法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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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藥事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藥品之認定,應以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所記載之藥品為認定之依據。若行為人行為時所製造之產品並未被列為藥品,則製造行為尚非製造偽藥。又該法第 69 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若違反該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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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其權利,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國家機關賠償者,應以書面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如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因國家機關裁併、改組,而為獨立機關時,則應以請求時該公務員隸屬之承受業務或新成立機關為義務人,踐行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程序後,如經拒絕賠償或不能達成協議,方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成為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時,則該先前之行政處分因其存續力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當事人如以後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而非以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提起行政訴訟時,則該先前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並非該受訴行政法院審理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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