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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成為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時,則該先前之行政處分因其存續力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當事人如以後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而非以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提起行政訴訟時,則該先前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並非該受訴行政法院審理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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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固「應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但對於「發布」的方式並未加以限定,故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法規命令只要以足使多數不特定人民知悉的方式發布,即可對外發生效力,並不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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