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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廣播電視法 21 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涉及政治性言論之內容不實之管制,即應提高審查密度,從嚴檢視。所稱「妨害公共秩序」,不能廣泛地理解為只要有不實言論即當然妨害公共秩序,而應侷限於該不實言論有造成社會公共生活之立即危害之高度可能性,始該當於該條款規定。如果沒有立即危害之可能,該等不實言論仍可經由言論市場之辯論與資訊交換而獲得澄清,即無以處罰手段予以管制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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