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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應以服務對象之安全與健康為首要考量,對服務對象提供住宿、醫護、生活照顧等服務,均應由相關專業人員為之,並置專任之院長或主任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從業人員善盡照顧義務,如其照顧行為於具體個案情節有違反法令或注意義務等重大情事,導致服務對象之身體或心理健康受有損害或足以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即該當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之要件,主管機關自應即時介入處置,裁罰該老人福利機構,並限期令其改善,以維護服務對象受妥善照顧之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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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 回復原狀的可能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提起確 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因其並無規避訴願程序及起訴期間的限制,即 非以「確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取代遲誤的「撤銷訴訟」,自無違反 確認訴訟補充性的要求。(二)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檢疫措施,其 實施對象、要件、方式及檢疫的期間等,均攸關人身自由受剝奪的 程度,其內容應具體明確,所以同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衛 生福利部以法規命令為規範,這是立法者授權,也是課予衛生福利 部的義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發布新聞稿的方式省略應由衛 生福利部訂定法規命令的程序,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的授權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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