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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究於何時得採取命受檢疫者於住家以外處所進行居家檢疫之措施及居家檢疫期間之長短等事項,應由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衡酌傳染病之病源、傳染途徑、潛伏期及其傷害之嚴重性等各種情況,並參酌世界衛生組織之意見,而為符合比例原則之決定,如尚存在其他得以有效達成防疫目的之方法時,主管機關應衡量各種方法對於人民權益侵害之程度後,選擇侵害程度最小之方法為之,始無違反必要性原則。(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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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 回復原狀的可能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提起確 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因其並無規避訴願程序及起訴期間的限制,即 非以「確認處分違法的訴訟」取代遲誤的「撤銷訴訟」,自無違反 確認訴訟補充性的要求。(二)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檢疫措施,其 實施對象、要件、方式及檢疫的期間等,均攸關人身自由受剝奪的 程度,其內容應具體明確,所以同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衛 生福利部以法規命令為規範,這是立法者授權,也是課予衛生福利 部的義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發布新聞稿的方式省略應由衛 生福利部訂定法規命令的程序,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的授權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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