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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公告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等相關事項,自 103 年 2 月 11 日起,委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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