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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辦理規範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境作業相關事務,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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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公告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等相關事項,自 103 年 2 月 11 日起,委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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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委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傳染病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傳染病檢體採檢、病理解剖檢驗、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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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之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來臺團聚時,應檢具健康檢查證明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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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辦理規範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作業之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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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規定,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執行之防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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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等相關規定,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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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及健康評估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期間自公告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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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110.01.08 衛授疾字第 1092100411 號公告「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執行防檢疫措施」,自 111.10.13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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