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61351人
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轄內各政府機關、醫療(事)機構、旅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處理不明原因發燒病人等應變作業搭建臨時建築物簡化許可、簡化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許可等防疫措施辦理程序」
2
旨: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因應 COVID-19 疫情升溫,公告及重申補習班務必落實相關疫情營運指引
3
旨:
新北市政府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公告新北市轄內各企業防疫措施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新北市商圈之業者及消費者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5
旨:
臺北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有學童疑似感染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衛生所,而小學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班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手足口病等症狀時,應停課 10 日
6
旨:
臺北縣轄境內以提供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為營業項目之場所,禁止 5 歲(含)以下兒童進入,又前述以外場所,其附設室內兒童遊戲空間者,該遊戲空間暫停開放,自即日生效
7
旨:
臺北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招收或收容 8 歲(含)以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8
旨:
解除臺北縣轄境內以提供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為營業項目之場所,禁止 5 歲(含)以下兒童進入之管制措施及前述以外場所,其附設室內兒童遊戲空間者,該遊戲空間暫停開放之管制措施
9
旨:
臺北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學童疑似感染手足口病、皰疹等腸病毒者,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又一週內同班級有 2 名以上(含 2 名)經醫師診斷感染或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停止上課 7 日
10
旨:
為避免腸病毒疫情擴大,轄內各機關學校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疹性咽峽炎以及腸病毒個案者,除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並應遵守停課之規定
11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小港區及前鎮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
12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大寮區及楠梓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
13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
14
旨:
公告廢止高雄市因應流感流行期間關閉醫療機構附設遊戲設施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15
旨:
新北市政府為防堵 COVID-19 之 Delta 變異株疫情傳播,公告一般餐飲業禁止內用等防疫措施,並自 110.09.09 日起施行
1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1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新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1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新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1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
2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新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2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腸病毒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2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新北市漁港港區範圍內未經公告開放前,全面禁止垂釣
2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新北市漁港港區範圍內除後厝漁港及草里漁港公告垂釣區外餘未經公告開放前,全面禁止垂釣
24
旨:
新北市政府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公告開放後厝、草里、淡水第二、六塊厝、水尾、野柳、深澳、水湳洞、和美、澳仔及福隆等 11 處漁港公告垂釣區及遵循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