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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臺北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有學童疑似感染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衛生所,而小學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班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手足口病等症狀時,應停課 10 日
2
旨:
臺北縣轄境內以提供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為營業項目之場所,禁止 5 歲(含)以下兒童進入,又前述以外場所,其附設室內兒童遊戲空間者,該遊戲空間暫停開放,自即日生效
3
旨:
臺北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招收或收容 8 歲(含)以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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