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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院對有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或證據,如果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情形,或認定事實徒憑臆測而不憑證據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且行政法院對於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固應依職權加以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中央主管機關就預防接種審議事項另行設置審議小組,為昭社會公信,廣納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且將委員中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之比例,從不得少於四分之一,提高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係透過正當之法律程序,獲取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參與審議之委員有無利害關係,自應達到外觀上足以獲取人民信賴之標準,尚非僅以未違反律師委任之規定或公正行使職權即足。從而,受害人主張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小組中參與審議之委員具有利害關係,執行審議職務難認無偏頗之虞,應屬有據。是以,扣除具有利害關係委員後,如審議小組中之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已不足委員總數 3 分之 1,顯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其組織已屬違法,該未依法律規定組成之審議小組就申請案所為之審議及決議,對於受害人而言,不能謂正當法律程序,且審議小組亦未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按法定成員組成並召開會議,就系爭申請案重為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之規定,其瑕疵並未補正,應依法撤銷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衛生福利部就預防接種審議事項另行設置審議小組,廣納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且將委員中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之比例提高,係透過正當之法律程序,獲取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參與審議之委員有無利害關係,自應達到外觀上足以獲取人民信賴之標準,尚非僅以未違反律師委任之規定或公正行使職權即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依據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時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基準及審議辦法第 4 條規定,組成組織合法之審議小組,於審議小組會議前,主機關有委請審議小組成員行初步鑑定,亦邀請小組外專家提供組委員相關審查意見,一併提交審議小組會議進行討論,在會議程序方面亦無違法,故本件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專家判斷餘地」之適用,且因無具體之理由,可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法院自應尊重其判斷,認本件與接種流感疫苗無關。又所謂「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係指雖不能證明疾病確係導因於預防接種所引起,然仍不排除其可能性而言,惟不管如何,二者仍須有所關連,始為該當,若二者間為「無關連」,即與「無法排除」之情形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其任務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項審議、預防接種受害原因鑑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審定及其他預防接種受害相關事項審議。又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屬於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事項者,除基於錯誤事實,或基於與事件無關考量,或組織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等,法院可審查判斷餘地外,應尊重其判斷,而採低密度審查基準。又原判斷決策過程,如非由行政機關首長單獨為之,而係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成員合議機構作成者,亦應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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