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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並無締約與否之選擇自由,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權義事項均透過立法明文規定,可見全民健康保險之法律關係,並無契約締結之外觀或實質,自亦無從認涉及行政契約之締結,其性質應屬公法上法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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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範之醫療給付制度,查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均係基於雙方所締結之行政契約給付及受領醫療服務費用。另保險人與保險對象間所成立之保險關係,則屬公法上法定之債,難認保險人有對於保險對象作成內容為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處分。如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或履行發生爭議,保險人亦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所受領之利益,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利益。(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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