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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房屋稅之免徵,應具備須為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不以營利為目的及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等四要件。而財團法人係由捐助財產所組成,從事公益事業之法人,性質上雖屬公益法人,惟因所謂慈善救濟僅是公益類型之一,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並非即當然係從事慈善救濟事業。又財團法人如經內政部為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之立案,原則上固得認合於該款所規定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之要件。至未經內政部為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之立案者,固不得當然謂不該當此款要件,然究應自其實質上是否以從事慈善救濟為主要目的一節為是否屬慈善救濟事業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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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財政部等有關機關為補充法規條文未規定之事項而共同頒布認定基準,明定自特定期間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性質上並非稅捐稽徵法所稱之解釋函令或行政程序法所稱闡明法規原意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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