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5513人
1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及地質法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