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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漁會係受衛福部委託行使公權力,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資格之團體。就主管機關准予被保險人以符合「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資格辦理投保之多階段行政程序中,並應以漁會所為之漁民資格認定處分,作為被保險人投保核定處分之構成要件。
2
裁判字號:
旨: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勞動契約之核心,不得任由雇主「片面」扣減。故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予勞工;所稱「全額」,乃指工資不能以各種名目予以折扣、減額;所謂「法令另有規定」係指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規定扣繳勞保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扣繳健保費用、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勞工所得稅,或依法院之執行命令扣取一定金額轉給債權人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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