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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辦理勞動檢查業務
2
旨: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辦理各轄園區、加工出口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3
旨:
公告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成立之勞動檢查中心辦理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4
旨:
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成立之勞動檢查中心辦理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5
旨: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成立之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6
旨:
臺北縣準用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
7
旨:
公告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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