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59510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之各項補助與否,因涉及專業醫理之判斷,非由主管機關即可認定,或由病患自行認定,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規定,主管機關審核各項補助時,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829 號
要
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以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該法所保護勞工之範圍,包括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其雖不限是否加入勞工保險或是否於勞工保險效力期間,惟仍僅限於遭遇職業災害者,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65 號
要
旨:
職業傷病所致失能程度之爭議,屬醫理專業領域,非一般承辦人員所能逕予認定。故主管機關於審核補助給付案件時,除以勞工檢附之診斷書等書面資料予以審核外,如有必要,自得依職權送請其聘用之專業醫師表示審查意見,以作為其審核之參據。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 號
要
旨:
雇主之公司規模逾五人以上,自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指對象,應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無論該勞工到職時是否已經以其他被保險人資格加保或其是否臨時工;縱使勞工自稱已經加入職業公會,雇主仍不得免此為勞工投保之義務,否則即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情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主管機關自得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至 10 倍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